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小字第357號原 告 劉玉珍被 告 日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文凱訴訟代理人 謝文智上列當事人間退還未使用之會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5日當庭命原告應於3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起訴。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