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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竹建簡調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建簡調字第5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江山東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凱崴工程行即楊智凱間因訴請修繕及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房屋修繕至不再漏水狀態之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上開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裁判案由:訴請修繕等
裁判日期:2019-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