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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竹建簡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建簡字第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凱崴工程行即楊智凱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江山東上列當事人間訴請修繕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7,4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裁判案由:訴請修繕等
裁判日期:2021-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