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救字第10號聲 請 人 林氏平代 理 人 陳禹農律師相 對 人 芸崴國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武雄相 對 人 蕓慶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鈞共 同代 理 人 謝嘉澤上列當事人間職災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職災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聲請人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108年度竹勞簡字第9號)。茲因聲請人無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核符合扶助要件,指派扶助律師協助,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專用委任狀、變動審查表為釋明,且聲請人提起之職災損害賠償等事件,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竹勞簡字第9號職災損害賠償等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