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26號上 訴 人 彭麗珠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新發律師被上訴人 李國賢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複代理人 潘和峰律師複代理人 江慧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箴 法 官 周美玲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琬茹裁判案由:確定界址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0-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