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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簡上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72號上 訴 人 陳在堯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律師被上訴 人 新竹縣湖口鄉信義社區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徐玉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交結餘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1日所為108年度簡上字第72號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本院竹北簡易庭107年度竹簡字第4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本院竹北簡易庭107年度竹北簡字第4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傅伊君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景琴

裁判案由:移交結餘款等
裁判日期:2021-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