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簡聲抗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聲抗字第1號抗 告 人 劉恕民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竹縣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本院107年度竹北簡聲字第6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

(一)抗告人未提供醫療費賠償項目為證據,非在民事訴訟法規定之職務調查範圍。本案訴訟周美玲法官職權調查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83 條「習慣、地方制定之法規及外國之現行法為法院所不知者,當事人有舉證之責任。但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之。」;周美玲法官職權調查亦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88 條「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為發現真實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依前項規定為調查時,應令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本案訴訟為請求回復原狀之相關賠償,周美玲法官意圖誤導賠償方向,顯對抗告人案件有偏頗之處理。

(三)芎林分駐所警員已於民國107 年5 月3 日提供職務報告給相對人,足以說明抗告人受傷之事實,周美玲法官仍於10

7 年10月9 日發文至橫山分局要求再次提供職務報告,致使謝廷岳警員提供日期地點均錯誤的報告。

(四)法院在做個人就醫紀錄查詢,未盡保密責任,致使公務人員之外的人員也知悉抗告人就醫,洩露個資。

(五)綜上,足認本案訴訟周美玲法官顯有執行職務偏頗之虞,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迴避,原裁定駁回抗告人聲請周美玲法官迴避,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民事事件,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者,係以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法官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為要件,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或認法官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或僅於訴訟進行中有所指揮或裁判,致當事人一造不利,在主觀上疑其不公,則不得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342 號、69年台抗字第457 號判例、90年度台抗字第3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第按於民事訴訟中,承審法官對於證據是否充足、訴訟資料是否足堪形成裁判心證、證據如何取捨、以致形成何等心證而為如何之裁判等情,均屬法官之職權行使範疇,本得斟酌兩造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依法審認之。是以,法官對於當事人未聲明之證據認有調查必要,屬於訴訟之指揮權,不得遽爾指為有聲請迴避之原因。

四、查本件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並未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承審之周美玲法官對於訴訟之結果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何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等原因事實。又查,抗告人提起本案訴訟係請求相對人為國家賠償,主張相對人未妥適管理道路水溝蓋,致抗告人跌入水溝而使左右腳受有嚴重傷害等情,就抗告人身體受有損害部分,屬有利於抗告人之事實,本應由抗告人負擔舉證責任,惟抗告人僅提供傷勢照片5 張為憑(見本院107 年度竹北國簡字第2 號卷第35至39頁),業經本院職權調閱107年竹北國簡字第2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訛,則該傷勢是否確如抗告人所主張係因相對人未妥適管理道路水溝蓋所致,尚有未明,是承審法官為判斷事實之真偽,本於職權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北區業務組函調抗告人於受傷後之健保就醫記錄及向醫療院所函查抗告人所受傷勢之醫療記錄,用以判斷相對人是否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及相對人倘須負擔國家賠償責任,相對人應如何回復原狀等一切情狀,核屬承審法官調查證據之職權行使。抗告人所舉前開迴避之原因,乃指摘承審法官就證據調查之訴訟指揮欠當,惟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關於訴訟之進行、指揮,屬承審法官行使訴訟指揮權之範疇,尚難遽認周美玲法官有偏頗之虞。末查,本院107年竹北國簡字第2號案件函調取得抗告人就醫之相關資料,已另置放證物袋保存,並標明不給閱,是以,抗告人認本院有洩露其個人資料情事,有所誤會,併此敘明。從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請求周美玲法官迴避之聲請,核無違誤,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應由本院將抗告人之抗告予以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陳麗芬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日期:2019-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