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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司繼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256號聲 請 人 陳淑芬律師即王立成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法院依法徵收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裁判案由:解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9-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