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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司繼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257號聲 請 人 陳淑芬律師即被繼承人徐國章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推薦擔任被繼承人徐國章遺產管理人之人選,並提出其學經歷及同意書。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裁判案由:解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9-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