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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司繼字第 8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871號聲 請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代 理 人 張紫翔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之相對人應係「繼承人」,而非被繼承人,應具狀更正相對人之人別資料。

三、補正聲請狀末之聲請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用印。

四、聲請人之公司登記證。

五、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裁判日期:2019-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