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871號聲 請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代 理 人 張紫翔上列聲請人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公司登記證影本。
二、本件之相對人應為繼承人(即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之人),聲請人誤列為被繼承人,應具狀更正上開錯誤。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