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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司繼字第 8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807號聲 請 人 顏哿嫺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顏明陽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補正狀更正聲請人姓名。聲請人應併於上開期間內提出被繼承人嚴明陽之遺產稅完(免)稅證明。若已提出之遺產清冊所載與完(免)稅證明所載內容不符,請一併提出更正後之遺產清冊,亦可於新提出之遺產清冊上註記【詳如所附遺產稅完(免)稅證明】之字樣代替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聲請狀上當事人欄、具狀人、繼承系統表上皆載姓名為顏哿「嫻」,然所附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印鑑章印文卻為顏哿「嫺」,則聲請人姓名為何,實有確認之必要。又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未提出相關佐證資料,本院僅憑聲請人之陳報,無從查核,故有命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稅完(免)稅證明之必要。

是本件聲請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裁判日期:2019-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