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982號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蔡蓮州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曾德光死亡,向本院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聲請之相對人應係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聲請人應併於上開期間具狀更正相對人之人別資料,並提出更正後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理 由
一、按法院依法徵收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末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