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982號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蔡蓮州相 對 人 曾增祥相 對 人 鍾心慧相 對 人 鍾心怡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曾增祥、鍾心慧、鍾心怡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曾德光(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1年5月27日死亡)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曾德光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曾德光於民國101年5月27日死亡,相對人曾增祥、鍾心慧、鍾心怡為被繼承人之子女,為合法繼承人,然其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108年10月4日新院平108司執聖字第34638號函、債權證明文件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被繼承人已於101年5月27日死亡,相對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迄今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等情,有本院職權查詢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執此,本件相對人既係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聲請人基於債權人地位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