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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司繼字第 9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988號聲 請 人 俞百羽律師即被繼承人黃義雄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被繼承人黃義雄遺產清冊。

三、本院查無聲請人已聲請公示催告之前案記錄,聲請人應陳報案號為何。

四、聲請人有無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進行公示催告、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及遺產之移交?並以書狀敘明處理情形如何。

五、所有代墊費用單據正本。

六、本件有何被繼承人黃義雄遺產不足清償聲請人代墊費用,需命相對人李增鑑(即原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聲請人)先為墊付之情形。

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附錄:

民法第1179條(遺產管理人之職務)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

一、編製遺產清冊。

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

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前項第 1 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 4 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

裁判日期:2019-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