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129號聲 請 人 林哥即科技寶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完結科技寶國際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科技寶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就任經本院核備在案,茲因公司仍有未決訴訟尚未了結,爰聲請延展六個月之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18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及108年度司司字第46號清算展期事件等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民國109年3月25日完結科技寶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