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138號聲 請 人 廖宗德即坤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聲 請 人 黃沛聲即坤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日完結坤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106年10月19日就任為坤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因本公司尚有對中國大陸廠商及美國廠商之債權未追討完畢,且突發廢棄物清理事件經檢察官偵查後至今尚未結案,為此聲請展延清算期間六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15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107年度司司字第58及187號與108年度司司字第49號清算完結展期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9年4月20日完結坤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