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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司司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24號聲 請 人 Jamie W. Wong即量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呈報量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量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向鈞院呈報清算人Jamie W. Wong就任事件,經鈞院107年度司司字第183號准予備查在案。現聲請人檢具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後財產目錄及剩餘財產分配表,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報告書、股東同意書等,依法聲報清算完結等語。

二、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 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又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其公司人格其時始為消滅,否則,如清算公司尚有債務未為清償,即可因清算人「形式上」完成清算程序認為清算完結而使法人人格消滅,其結果將使債權人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顯非法理之平。是以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於執行公司之清算時,必須完成上開法定之職務後,始得謂已清算完結,而可向法院聲請清算完結。

三、經查,本院分別於民國108年2月29日、108年4月24日通知聲請人文到10日內補正國稅局無欠稅證明,聲請人均陳報尚未核定完成;經本院依職權函詢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之結果,該局亦回覆尚未核定完成,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函附卷可稽,是以量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無應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尚屬不明,顯難認聲請人已了結量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現務,本件清算程序尚難謂已完結,聲請人聲報本件清算完結,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並應由聲請人繼續為清算事務。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19-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