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91號聲 請 人 東浦知哉即朝日浦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呈報朝日浦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次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朝日浦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朝日浦力公司)於民國(下同)107年12月31日起解散並辦理清算,依法呈報清算人就任業經本院准予核備在案,朝日浦力公司清算程序業已完結,依公司法第331條規定向本院聲請清算完結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檢附相關資料聲報清算完結,惟經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函查朝日浦力公司是否尚有稅捐未繳清之情事,經該分局函覆暫行核定稅額計新臺幣94,937元等語,有該分局108年7月30日北區國稅竹北服字第108027516號函在卷可憑,顯難認聲請人已了朝日浦力公司之稅務現務,是本件清算程序尚難謂已完結。綜此,本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而聲請人應繼續為清算事務,俟稅務核定之現務了結後,再向本院聲請備查,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