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張家豪即債務人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徐光曦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相 對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相 對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相 對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以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7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六個月(即自民國107年12月1日起至民國108年5月31日止),自民國108年6月1日起其次各期之履行期限,按此遞延,依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因父親車禍聲請延長履行期限3個月,原訂107年12月1日開始履行,惟因父親後續仍需支付龐大醫療費用,為此聲請延長履行期限6個月等語。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6年5月25日以105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7號裁定認可確定,嗣於107年10月16 日又經本院以107年度司消債聲字第5號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核閱相關卷宗無訛。次查,債務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父親之診斷證明書為憑,堪認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其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中之履行期限,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