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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司聲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57號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相 對 人 陳秋妤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百零八年度存字第二七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伍萬元,准予發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19號裁定,提供擔保新臺幣50,000元(本院108年度存字第276號)在案。嗣相對人已同意領回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返還該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民事裁定、提存書(以上均影本)、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存字第276號提存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裁判日期:2019-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