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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司聲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70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相 對 人 范少絹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百零八年度存字第三六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登錄債券新臺幣貳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62號民事裁定,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後執行在案。現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取回提存物,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民事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同意書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存字第362號提存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裁判日期:2019-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