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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司聲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80號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代 理 人 林大權相 對 人 天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劉志春人相 對 人 林文魁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百零七年度存字第二零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六年度甲類第七期登錄債券新臺幣參佰參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它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13號民事裁定,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6年度甲類第7期中央登錄債券新臺幣3,300,000元提存在案(本院107年度存字第208號)。惟兩造已達成協議,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同意返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返還擔保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本院民事裁定、提存書(以上均影本)、經濟部函、公司變更登記表、同意書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存字第208號擔保提存事件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裁判日期:2019-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