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52號聲 請 人 歐萬富代 理 人 歐居財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全間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經本院74年度裁全字第640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將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在案。因相對人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三、查聲請人並無法定代理之事由,而意定代理部分,經本院於109年1月9日通知代理人歐居財於文到5日內補正聲請人之委任狀,該通知已於109年1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代理人歐居財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