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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司聲字第 2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87號聲 請 人 江榮貴相 對 人 林小蟬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篇,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次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則聲請人向非命假扣押之法院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時,受聲請法院就該聲請事件即無管轄權,應依上項說明,將該事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命假扣押之法院。

二、查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相對人係依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21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對聲請人為假扣押執行,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揆之上開規定,應係向命假扣押之法院即為裁定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為之,本院並無管轄權,自應將本件裁定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裁判日期:2019-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