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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司聲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34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大安醫院合夥團體法定代理人 鄭玉山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吳富緣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司裁全字第214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返還借款請求權之強制執行,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裁全字第214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依相對人之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之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等情,已據本院調取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214號及108年度司執全字第112號等卷宗核閱無訛,且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分案室查詢結果,目前均無受理兩造間之訴訟案件(含民事簡易案件)、支付命令及聲請調解事件無訛,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是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裁判日期:2019-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