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財管字第3號聲 請 人 吳佩娟代 理 人 張作祥關 係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蘇維煌(民國前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蘇維煌(民國前00年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5日所為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