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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司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6號聲 請 人 陳淑芬律師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尚達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到院,逾期不繳,即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9-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