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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司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6號聲 請 人 陳淑芬律師即尚達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於「聲請人陳淑芬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陳淑芬律師即尚達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9-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