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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司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8號聲 請 人 丁兆平即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公司所在地桃園市○○區○○路○○○○○號)為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經本院核准清算完結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之規定選任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茲聲請本院指定台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為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並已將清算期間之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收支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等表冊經股東會承認在案等情,業據其提出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08年第2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第12頁)。而聲請人係於108年5月30日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並於108年7月24日經准予備查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1號、108年度司司字第56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8年度司司字第71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明無訛。至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擔任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乙節,復經聲請人提出同意書1份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3頁)。是聲請人依首開規定,聲請本院指定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有意願擔任之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9-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