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6號聲 請 人 彭傳宗即伊格尼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伊格尼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彭傳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0月0日生、住高雄市○○區○○路○○巷○○○○○號7樓)為伊格尼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伊格尼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格尼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法請求指定彭傳宗為伊格尼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同意書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係伊格尼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開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100號清算完結案卷宗查明,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伊格尼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彭傳宗為伊格尼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