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司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4號聲 請 人 基斯拿(Lawrence W. Kessler)即美商新利勤股份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之主文及理由關於「葉偉玲」之記載,應更正為「葉韋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上開所示之姓名上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為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9-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