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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司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4號聲 請 人 基斯拿(Lawrence W. Kessler)即美商新利勤股份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美商新利勤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商新利勤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於本件聲請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聲請人應按該金額補繳聲請費。

二、簿冊保管文件清冊。

三、簿冊保管人同意書及身份證明文件。

四、選任簿冊保管人之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因非財產權關係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9-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