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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全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全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相 對 人 賴炳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所為之107年度全字第19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處分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533條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前因兩造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聲請對聲請人即債務人為假處分,經本院107年度全字第19號裁定准相對人以新臺幣65萬元供擔保後,聲請人就附表所載不動產,於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不得移轉予訴外人蔡坤旺律師即王曾金蓮之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嗣該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之本案訴訟,業經本院於108年4月23日判決相對人敗訴,相對人聲明上訴後,復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則假處分原因已歸消滅,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聲請人即債務人為假處分,經本院107年度全字第19號裁定准相對人以新臺幣65萬元供擔保後,聲請人就附表所載不動產,於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不得移轉予訴外人蔡坤旺律師即王曾金蓮之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嗣相對人所提起請求塗銷信託登記訴訟即本案訴訟,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395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訴,相對人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而確定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103年度訴字第395號民事判決、撤回上訴狀影本各乙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卷宗核對無訛,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處分裁定,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 1項、第53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麗麗附表┌───────────────────────────────────┐│土地: │├─┬──────────────┬─┬────┬──────┬────┤│編│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01│新竹市│ │光復│299 │ │38,136 │140/100000 │ │└─┴───┴────┴──┴──┴─┴────┴──────┴────┘┌─────────────────────────────────────────────────┐│建物︰ │├──┬──┬────┬────┬────┬───────┬────────┬───────┬───┤│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 附屬建物單位: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 │ │主要建築│公尺) │ 平方公尺 │ │ ││ │ │ │ │材料及房│ │ │ │ ││ │ │ │ │屋層數 ├───┬───┼────┬───┤ │ ││ │ │ │ │ │主建物│合計 │ 主要建 │面積 │ │ ││ │ │ │ │ │層 及│ │ 築材料 │ │ │ ││ │ │ │ │ │面 積│ │ 及用途 │ │ │ │├──┼──┼────┼────┼────┼───┼───┼────┼───┼───────┼───┤│1 │新竹│新竹市金│新竹市光│集合住宅│九層:│94.54 │陽台 │13.18 │全部(共有部分│ ││ │市○○○○路89│復段299 │、鋼筋混│94.54 │ │ │ │:光復段6909建│ ││ │復段│號9 樓 │地號 │凝土結構│ │ │ │ │號、52,219.21 │ ││ │6890│之2 │ │造、13層│ │ │ │ │平方公尺、權利│ ││ │建號│ │ │ │ │ │ │ │範圍100000分之│ ││ │ │ │ │ │ │ │ │ │140 ) │ │└──┴──┴────┴────┴────┴───┴───┴────┴───┴───────┴───┘

裁判日期:2019-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