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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勞執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29號聲 請 人 劉政鈞相 對 人 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錦龍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於民國一0八年六月十四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捌仟參佰壹拾陸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一)指派調解人。(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亦為同法第11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薪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8 年6 月14日經新竹縣政府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458,316 元之欠薪、資遣費及預告工資,惟相對人未依約定履行協議內容,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108 年6 月14日作成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從而,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既經調解成立,而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義務,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裁判日期:2019-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