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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勞執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4號聲 請 人 謝禎輝相 對 人 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錦龍上列當事人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雇主,勞資雙方於民國10

7 年10月31日在新竹縣政府勞工處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1,900元,詎相對人未依約定履行協議內容,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確於107 年10月31日在新竹縣政府勞工處會議室進行本件勞資爭議案件調解,並調解成立,且系爭勞資爭議案件之調解,確係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 條至第24條規定所為之勞資爭議調解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向新竹縣政府調閱兩造間本件勞資爭議案卷核閱無訛,此有新竹縣政府於108 年1 月29日以府勞資字第1080008761號函檢附之勞資爭議全卷資料附卷可憑。兩造既於勞資爭議協調程序中達成:「資方同意於民國10

7 年12月31日前開始,每月發給新臺幣30,000元之六個月內發放完畢,歸還…勞工謝禎輝積欠之工資新臺幣11,900元,並提供完整工資資料」之結論,相對人又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則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非無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裁判日期:2019-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