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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家繼訴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8號原 告 廖娟娟訴訟代理人 湯偉律師被 告 邱美蘭

廖偉丞廖士堯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徐憓雲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廖志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無效事件,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就附表所示土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起訴狀聲請基於物權關係請求被告邱美蘭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並返還附表所示不動產予原告、被告邱美蘭、廖志遠公同共有,請求發給起訴證明,用以向地政機關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三、經查,原告主張基於繼承關係,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並以所有權人之地位就附表所示不動產請求被告塗銷歷次移轉登記、分割繼承登記,回復原告與被告邱美蘭、廖志遠之公同共有狀態,業據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附表不動產之異動索引、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以為釋明之方法,聲請人就本案請求釋明已完足,不另命供擔保許可本件聲請,併予敘明。

四、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蕙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佩鈴附表:

新竹市○○段○○○號土地新竹市○○段○○○○○號建物

裁判日期:2019-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