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小字第5號
108年度家親聲字第30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淑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功業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2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代墊車輛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5 萬元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 元;而關於返還代墊子女健保費及預為請求子女成年前健保費142,262 元部分,係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1,000元,合併應徵收2,5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