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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家聲抗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抗字第4號抗 告 人 羅秋妹相 對 人 鍾振發上列當事人間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7日內,補正「家事聲請抗告狀」羅秋妹簽名或蓋章,逾期不補正,即駁回羅秋妹之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或由代理人提起抗告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準用463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而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亦為同法第117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08年1月2日提起抗告,惟未於抗告狀上簽名或蓋章,僅由其送達代收人羅秋貴簽名蓋章,惟未提出經抗告人簽名或蓋章之委任狀。茲依首開法條規定,限抗告人於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依法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邱文彬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裁判日期:2019-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