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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家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訴字第15號

108年度家財訴字第29號原 告 江明通被 告 李少婷

莊秀貞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贈與物及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返還贈與物及剩餘財產分配等,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日當庭命原告應於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622元,有本院108年8月1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家事科查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邱文彬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
裁判日期:2019-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