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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家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訴字第16號原 告 林明麗被 告 呂榮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返還建物權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家上字第55號離婚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而所謂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為據者,指於他訴訟之訴訟標的,為其應先解決之問題。

二、查本件原告聲明於兩造離婚確定後,請求被告自門牌號碼新竹市○○路○○號6樓之3房屋遷出並返還房屋及建物所有權狀予原告,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家上字第55號離婚事件訴訟之判決確定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至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代墊子女扶養費部分,本院另以非訟程序處理,附此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蕙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0-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