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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家非調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非調字第135號聲 請 人 葉瀞文

葉佳慧兼 上二人代 理 人 葉文傑相 對 人 葉正林特別代理人 張宛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張宛華律師於聲請人請求免除對相對人扶養義務事件,為相對人葉正林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次按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又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起本件免除對相對人扶養義務之請求,然相對人現居於護理之家,領有殘障證明,半邊癱瘓,長期臥床,無法認得家人,無法應訴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有瑪琍亞護理之家住民繳款紀錄在卷可憑。為保障相對人權益,避免案件久延,應准聲請人所請,為相對人選任具有法律專業背景,熱心公益之律師張宛華為特別代理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預繳程序監理人報酬新臺幣15,000元,俾利程序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鄭筑尹

裁判案由:免除扶養義務
裁判日期:2019-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