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寶銓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美娟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智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66萬2,7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8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