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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抗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36號抗 告 人 昇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昌和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婕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9日本院108 年度勞執字第8 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抗告理由,逾期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聲請強制執行之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就非訟事件之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3 項及非訟事件法第4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3 項定有明文,抗告人提起抗告時未表明抗告理由者,依同法第495 條之1 第

1 項準用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抗告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依規定於抗告狀內表明抗告理由,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抗告理由,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抗告。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3 項、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裁判日期:2019-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