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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法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16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潘文淵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史欽泰代 理 人 黃琮芸上列聲請人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潘文淵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配合民國108年2月1日財團法人法施行,擬修正捐助章程之內容如附表所示,業經其同步向主管機關教育部申請辦理,為此請求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8年4月11日召開第8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決議擬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且已向教育部申請辦理等情,有財團法人潘文淵文教基金會第8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暨簽到表、修正後之捐助章程及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教育部108年7月31日臺教社(三)字第1080099072號函各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111頁及第153頁)。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第5條係修正董事之人數及董事間有親屬關係者之限制、第6條係修正董事之資格限制、第7條係修正董事任期與連任規定、第8條係修正董事會之職權、第9條與第10條係修正董事長之選任及董事會之決議方式,第11條與第12條係修正聲請人財產之管理方式,皆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部分變更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5條至第12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部分,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至聲請人聲請變更其餘捐助章程部分,其中第1條載明適用之法律,第2條及第4條僅為用語之修改,第13條係許可事項變更之程序、第14條係撤銷、廢止、解散之程序、第15條係捐助章程修訂日期、第16條係本次變更之施行時間。均非屬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份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附表: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一條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主管教│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潘文│財團法人潘文淵文教基金會」(以││淵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下簡稱本會)。 ││。 │ │├───────────────┼───────────────┤│第二條 │第二條 ││本會以贊助高科技研發及科技人才│本會以贊助高科技研發及科技人才││之培訓,獎勵科技傑出華裔人士並│之培訓,獎勵科技傑出華裔人士並││提升我國有關半導體、資訊、通訊│提升我國有關半導體、資訊、通訊││等之科技水準與促進國家進步為宗│等之科技水準與促進國家進步為目││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的,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 ││一、獎勵國內外電子、資訊及通訊│一、獎勵國內外電子、資訊及通訊││ 等相關院校系所成績優秀華裔│ 等相關院校系所成績優秀華裔││ 學生。 │ 學生。 ││二、表彰對電子、資訊、通訊等領│二、表彰對電子、資訊、通訊等領││ 域卓有貢獻之華裔人士。 │ 域卓有貢獻之華裔人士。 ││三、贊助國內外教育、學術及研究│三、贊助國內外教育、學術及研究││ 機構培植科技人才。 │ 機構培植科技人才。 ││四、邀請國外科技人才來台與國內│四、邀請國外科技人才來台與國內││ 教育、學術或研究機構進行科│ 教育、學術或研究機構進行科││ 技交流。 │ 技交流。 ││五、贊助中國人及華裔人士至國外│五、贊助華人及華裔人士至國外進││ 進修半導體、資訊、通訊等科│ 修半導體、資訊、通訊等科技││ 技方面新知。 │ 方面新知。 ││六、贊助國內外機構辦理半導體、│六、贊助國內外機構辦理半導體、││ 資訊、通訊等科技座談、演講│ 資訊、通訊等科技座談、演講││ 、研討會及其他相關活動。 │ 、研討會及其他相關活動。 ││七、其他對半導體、資訊、通訊等│七、其他對半導體、資訊、通訊等││ 科技的提倡與交流有關事項。│ 科技的提倡與交流有關事項。││ │八、其他符合本會設立目的之相關││ │ 公益性教育事務。 │├───────────────┼───────────────┤│第四條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新竹縣○○鎮○○路│本會主事務所設於新竹縣○○鎮○○○○段○○○號,並得視業務需要,│興路四段一九五號,並得視業務需││經教育部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要,經教育部許可後,於國內、外││分事務所。 │設置分事務所。 │├───────────────┼───────────────┤│第五條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 │董事人數應為單數。本會董事會 ││權如下: │由董事十五至廿五人組成。第一屆││—、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二、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第四屆起一席董事席次由工業技術││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 │研究院指派代表擔任。董事均為無││ 之訂定。 │給職。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 ,但決算書應經會計師簽證。│長或工作經驗。本會董事相互間有││六、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 │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六條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五至廿一人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當然解任,並由教育部通知法院││選聘之。第四屆起一席董事席次由│為登記: ││工業技術研究院指派代表擔任。董│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事均為無給職。 │ 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 │ 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 │ 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 │ 者,不在此限。 ││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 │ 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 │ 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 │ 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 │ 年。但受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 │ 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 │ 在此限。 ││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 。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 │ 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 尚未復權。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 ││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 │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並由教育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第七條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 │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 │,並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如下: ││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 │ 用 。 ││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 │五、工作計書之研訂及推動。 ││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 。 ││ │九、合併之擬議。 ││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 │ 或決議。 │├───────────────┼───────────────┤│第九條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內││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董││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本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部之許可,自│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董││行召集之。 │事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總人數三分之一。 ││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准│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許後行之。 │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 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形並│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 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部許││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可,自行召集之。 ││ 。 │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召開董│ ││事會之十日前,應將開會通知連同│ ││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教│ ││育部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 ││會議紀錄呈報教育部。 │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 ││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 ││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具委│ ││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 ││之一為限,如有第三項所討論之重│ ││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 │├───────────────┼───────────────┤│第十條 │第十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本會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 ││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四月底│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並│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於六月三十日前,至財團法人教育│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 ││基金會資訊網完成相關報表之填報│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及上傳作業。 │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意並經教育部許可後行之: ││ 算。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本年度工作計晝及經費收支預│二、基金之動用。 ││ 算。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三、財產清冊(含有關憑據影本)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六、法人擬合併或解散之決定。 ││ │七、其他經教育部指定之事項。 ││ │第一項第六款法人擬合併之決定,││ │需經董事會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上││ │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通過,並向教育部申請許可後為之││ │。 ││ │前二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召開││ │董事會之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 │董事及教育部,並不得以臨時動議││ │提出。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曰至十二月卅一││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應依教育部││ │規定內容及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審定當││ │ 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並至││ │ 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網上││ │ 傳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 │ 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 │ 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 │ 報告。 ││ │二、年度結東後五個月內,審定前││ │ 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 │ 並至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 │ 網上傳備查。 ││ │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為原則。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本會財產││管理使用,受教肯部之監督;其管│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理使用方式如下: │,並受教育部之監督;其資金不得││一、存放金融機構。 │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金融機構。 ││三、購置自用之不動產 │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如││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下: ││ 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分之一額│一、存放金融機構。 ││ 度內,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 資。 │ 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用財│ 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產時,不含教育部所定最低設立基│ 、銀行或票卷金融公司保證發││金之現金總額。 │ 行之商業本票。 ││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 。 ││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 │ 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 │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 │ 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 │ 範圍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 │ 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 │ 百分之五。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均須││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經董事會通過,應於變更事項發生││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教育部許可│後三十日內,函報教育部許可變更││,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並於許可十五日內,向該管法院││ │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法人登記││ │證書後十五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 │本送教育部及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 │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銷許│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經教育部撤銷、廢止許可或經 ││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依民法及││應歸屬於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治團體。 │清算終結登記。 ││ │前項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 │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於││ │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 │體。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廿七│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廿七││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月十三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三次修訂於│三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一O二年十月四日,如有未盡│民國一O二年十月四日,第四次修││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訂於民國一O八年四月十一日,如││ │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 │理。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教育部許││後施行。 │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行;修││ │正時,亦同。 │└───────────────┴───────────────┘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19-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