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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法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25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力成科技教育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蔡篤恭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力成科技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然如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觀民法第5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財團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之組織不完全,例如章程未定明董事人數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選任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惟於適用上均應由法院視個案具體情況,以財團得否正常推展業務為客觀之裁量,其必要與否並應注意比例原則。如依其捐助章程已就如何解決財團法人管理上之問題為詳盡具體之規定,或依法另有相關因應之機制,即無遽以援引民法之前開規定,聲請法院另為相當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必要。至不屬於前述事項之名稱變更,得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等規定,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核准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毋庸法院裁定。是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至於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因應財團法人法於民國108年2月1日施行,遂參酌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參考範例,修正財團法人力成科技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相關條文,爰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於108 年9 月6 日召開第1 屆第7 次董事會,決議擬修正捐助章程分別如附表所示,並經教育部許可變更等情,有聲請人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第

1 屆第7 次董事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簽到表、教育部10

8 年9 月27日臺教社三字第1080136490號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7 至14頁、第21至27頁)。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3 條係修正設立基金總金額、第5 條為增訂董事之專長經驗資格條件與親等限制、第6 條則增訂董事之消極資格限制、第7 條係增訂董事連任人數比例規定選任,第8 條為修正董事會職權、第9條及第10條就董事會之召集及決議方法等相關事宜為修正、第11條及第12條係修正聲請人財產之管理方式為修正,核其修正內容均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並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且與財團法人法、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至聲請人聲請變更其餘捐助章程部分,第1 條係調整依循法規、第2條及第4條僅係文字修正、第13條調整章程變更登記之時程、第14條係增列聲請人解散後應依法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之規定、第15條係增訂章程修訂日期及遵循法規、第16條為明定施行程序,均無涉於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而僅為不涉及實質規範內容之文字調整,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份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嚴翠意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第一條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審││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定名為「財團法人力成科技教│及監督要點組織之,定名為「││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財團法人力成科技教育基金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第二條 ││本會以推動科技教育、人文教│本會以推動科技教育、人文教││育,以及落實人才培育為目的│育,以及落實人才培育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務: ││一、與學術單位合作研發高階│一、設立獎助學金培養優秀人││ 封裝技術 │ 才,獎勵上進 ││二、設立獎助學金培養優秀人│二、贊助弱勢或公益團體教育││ 才,獎勵上進 │ 資源 ││三、贊助弱勢或公益團體教育│三、與學術單位合作研發高階││ 資源 │ 封裝技術 ││四、從事其他人文教育之公益│四、從事其他人文教育之公益││ 活動 │ 活動 ││五、其他符合本會設立目的之│五、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 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 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第三條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參仟伍│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參仟萬││佰萬元整(包括現金參仟萬元│元整,由力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及非現金資產伍佰萬元),由│司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力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捐助。│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 ││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 │├─────────────┼─────────────┤│第四條 │第四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新竹縣湖口│本會會址設於新竹縣湖口鄉○○○鄉○○路○○號,並得視業務需│同路15號,並得視業務需要,││要,經教育部許可後,於國內│經教育部許可後,於國內、外││、外設置分事務所。 │設置分事務所。 │├─────────────┼─────────────┤│第五條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組成。│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並為奇數。 ││,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 │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 ││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 ││專長或工作經驗。 │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 ││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 ││總人數三分之一。 │ │├─────────────┼─────────────┤│第六條 │(本條新增)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 ││本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其│ ││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 ││育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 ││ 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尚未執行、執行未畢、│ ││ 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 ││ 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 ││ 在此限。 │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 ││ 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 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 ││ 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 ││ 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 ││ 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 │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 ││ 期滿。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 ││ 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 ││ 算程序,尚未復權。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 ││ 撤銷。 │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 ││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 ││然解任,並由教育部通知法院│ ││為登記。 │ │├─────────────┼─────────────┤│第七條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董事會得另行改選適當人選補│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 ││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 │├─────────────┼─────────────┤│第八條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及運用。 │ 。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二、不動產之處理、設定負擔││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購置或出租。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三、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四、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五、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法之訂定。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六、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 擬議。 │ 定。 ││九、合併之擬議。 │七、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 。 ││ 擬議或決議。 │八、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 │ 議。 │├─────────────┼─────────────┤│第九條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本會。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第九條 ││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本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召集臨時會議。 ││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 ││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 ││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 ││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 ││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 ││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 ││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 ││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部許可│ ││,自行召集之。 │ │├─────────────┼─────────────┤│第十條 │第九條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許可││部許可後行之: │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二、基金之動用。 │ 法第六十二條或六十三條││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處分。 ││ 。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擬議。 ││六、其他經教育部指定之事項│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 。 │ 聘。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前二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教│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教││育部,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育部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 │董事會議紀錄呈報教育部。 ││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 │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 │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 │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 │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 │如有第三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 │,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第十一條 │第十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應依教育部規定內容及期限,│董事會應依主管機關規定內容││辦理下列事項: │及期限,審定下列事項: ││一、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審│一、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內,編││ 定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 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 算,並至財團法人教育基│ 支預算表。 ││ 金會資訊網上傳備查。工│二、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編││ 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 制上年度工作報告、財產││ 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 清冊及經費收支決算相關││ 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 財務報表。 ││ 估報告。 │本會審定前項資料後,應於每││二、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審│月六月底前至財團法人教育基││ 定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金會資訊網完成相關報表上傳││ 務報表,並至財團法人教│備查。 ││ 育基金會資訊網上傳備查│ ││ 。 │ │├─────────────┼─────────────┤│(本條刪除,本章程第二條已│第十一條 ││說明)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 │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 │之規定。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所得捐贈為原則。經法院登記││務。 │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教││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育部依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監││法人名義為之,並受教育部之│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一、存放金融機構。 ││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構。 │三、購置自用之不動產。 ││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法如下: │ 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一、存放金融機構。 │ 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 增加財源之投資。 ││ 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 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用財產時,不得動支教育部所││ 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定最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 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 業本票。 │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 ││ 動產。 │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 ││ 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 ││ 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 ││ 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 ││ 益憑證。 │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 ││ 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 ││ 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 ││ 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 。 │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均須經董事會通過,應於變更│,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內,函報教│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並││育部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十五│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內││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函報教育部許可變更,並向││,於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十五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 ││送教育部及本會主事務所所在│ ││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本會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解散、經教育部撤銷、廢止許│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不得││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歸屬於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應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方自治團體。 ││。 │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 ││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 ││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 ││自治團體。 │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本章程訂於民國106 年4 月14││月14日,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日,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國108年9月6日,如有未盡事 │令規定辦理。 ││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 ││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教育│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部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記後施行。 ││施行;修正時,亦同。 │ │└─────────────┴─────────────┘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19-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