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20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交大思源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林嘉勲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交大思源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原條文」欄所示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及刪除如附表「原條文」欄所示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然如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觀民法第5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財團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之組織不完全,例如章程未定明董事人數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選任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惟於適用上均應由法院視個案具體情況,以財團得否正常推展業務為客觀之裁量,其必要與否並應注意比例原則。如依其捐助章程已就如何解決財團法人管理上之問題為詳盡具體之規定,或依法另有相關因應之機制,即無遽以援引民法之前開規定,聲請法院另為相當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必要。至不屬於前述事項之名稱變更,得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等規定,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核准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毋庸法院裁定。是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至於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聲請人民國108年5 月17日第九屆董監事會第三次聯席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並報請經濟部核准在案,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等語,並提出經濟部108 年7 月17日經商字第10802037270 號函、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三、經查:㈠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原條文」欄所示第5 條、
第6 條、第8 條、第9 條、第10條、第12條、第14條、第17條、第21條、第22條、第26條及刪除第15條、第18條、第19條、第20條部分,係變更該財團法人之董事會董事員額及改選、董事會職權範圍、董事會召集事項及決議方法、董事會設置執行長等職務方法及職掌、監察人改選及職權範圍、財產處分之限制、業務及會計年度、法規依據名稱之變更,核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則其聲請變更此部分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至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原條文」欄所示第1 條
英文名稱增訂、第2 條設立宗旨、第3 條業務範圍、第4 條辦事處設立地點、第13條文字修正、第16條、第24條、第25條及第27條條次變更、第23條車馬費酌給、第28條修訂章程歷程及日期等事項之補充,並非有關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依首開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國聖附表: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一條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交大思源基金會」(以下簡稱│交大思源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依財團法人之設置規│本會),英文名稱為「Spring││定組織之。 │Foundation of NCTU」,依財││ │團法人法之規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條 │第二條 ││本會之宗旨在促進產業之升級│本會之宗旨在促進產業之升級││,工商管理之現代化,以及辦│,工商管理之現代化,以及辦││理電子、光電、資訊、材料、│理高科技產業相關之研發與服││精密機械、自動化材料與特用│務。 ││化學、污染防治等相關產業之│ ││科技研發與服務。 │ │├─────────────┼─────────────┤│第三條 │第三條 ││本會之業務範圍如下: │本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接受委託與委託他人辦理│一、接受委託與委託他人辦理││ 前條相關科技之研究發展│ 前條相關科技之研究發展││ 與提供諮詢服務。 │ 與提供諮詢服務。 ││二、獎勵有關產業之學術研究│二、獎勵有關產業之學術研究││ 。 │ 。 ││三、推動從事亞太地區科技與│三、推動從事亞太地區科技與││ 工商管理之研究發展。 │ 工商管理之研究發展。 ││四、工商管理之服務與諮詢。│四、工商管理之服務與諮詢。││五、主辦及支援產業升級相關│五、主辦及支援產業升級相關││ 之人才培訓、學術講座及│ 之人才培訓、學術講座及││ 研討會。 │ 研討會。 ││六、建立工商業有關資訊之交│六、建立工商業有關資訊之交││ 流管道。 │ 流管道。 ││七、工商業現況及市場之調查│七、工商業現況及市場之調查││ 與分析。 │ 與分析。 ││八、前條科技產品及方法之研│八、前條科技產品及方法之研││ 究發展與其成果之推廣。│ 究發展與其成果之推廣。││九、前條相關技術之調查引進│九、前條相關技術之調查引進││ 審查與可行性研究,及工│ 審查與可行性研究,及工││ 業研究計畫之經濟評估。│ 業研究計畫之經濟評估。││十、前各款有關業務之服務、│十、研究並辦理有關經濟發展││ 諮詢、技術服務、研究發│ 、文化及教育之學術合作││ 展、人才培訓、合作交流│ 與交流等相關活動。 ││ 。 │十一、與本會業務有關之投資││十一、研究並辦理有關經濟發│ 。 ││ 展、文化及教育之學術│ ││ 合作與交流等相關活動│ ││ 。 │ ││十二、與本會業務有關之投資│ ││ 。 │ │├─────────────┼─────────────┤│第四條 │第四條 ││本會設于新竹市○○路○○○○號│本會設于新竹市○○路○○○○號││,視業務需要得於台北市設立│,視業務需要得於國內外適當││辦事處,並得於國內外適當地│地區設立辦事處。 ││區設立辦事處。 │ │├─────────────┼─────────────┤│第五條 │第五條 ││本會董事會,設董事二十一至│本會董事會,設董事二十一至││二十七人,其中七至九人為常│二十五人,其中七至九人為常││務董事。常務董事中推選一人│務董事,由董事互選之。董事││為董事長。董事任期三年,連│長由全體董事共同議決推選。││選得連任,且每屆應改選三分│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之一以上。 │且每屆應改選五分之一以上。│├─────────────┼─────────────┤│第六條 │第六條 ││董事之人選應經現任董事會同│董事之人選應經現任董事會以││意後敦聘之。第一任董事由捐│財團法人法第45條之普通決議││助人會議推選之。董事長由常│通過後敦聘之。第一任董事由││務董事互選之,常務董事由董│捐助人會議推選之。副董事長││事互選之。副董事長由董事長│由董事長提名一至二名常務董││提名一至二名常務董事經董事│事經董事會同意後敦聘之。國││會同意後敦聘之。國立交通大│立交通大學得推薦董事人選。││學得推薦董事人選。 │ │├─────────────┼─────────────┤│第八條 │第八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業務計畫之制定與推行及│一、業務計畫之制定與推行及││ 審核業務報告之審定。 │ 審核業務報告之審定。 ││二、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二、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三、經費之募集、處理。 │三、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四、任免執行長及副執行長。│四、經費之募集、處理。 ││五、董事之選任與解任。 │五、任免執行長及副執行長。││六、章程修訂之建議。 │六、董事之選任與解任。 ││七、財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七、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法人解散或目的變更之擬│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 議。 │ 擬議。 ││九、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九、法人解散、目的變更或合││十、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及處│ 併之擬議。 ││ 理。 │十、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及處││ │ 理。 │├─────────────┼─────────────┤│第九條 │第九條 ││董事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董事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常務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應於開會前十五日通知各董事││,應於開會前十五日通知各董│及監察人。必要時得由董事三││事及監事。必要時得由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臨時││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臨時│董事會議,並應於開會前七日││董事會議,並應於開會前七日│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董事會││通知各董事及監事。董事會及│由董事長召集,開會時由董事││常務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開│長擔任主席。董事長因事不能││會時由董事長擔任主席。董事│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董事長│長或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董││指定常務董事一人或常務董事│事長未指定,由董事互推一人││互推一人主席。董事會開會時│代理之。董事會開會時監察人││監事得列席。常務董事開會時│得列席。董事會之決議,應有││,董事及監事均得列席。董事│全體董事過半數出席及出席人││會或常務董事會之決議,應有│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依據││全體董事或常務董事二分之一│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二項特別││以上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決議中所規定之重要事項,應││同意行之。對左列事項應有全│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陳││席董事四分之三同意,並應報│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主管機關核准及經法院准予登│ ││記為必要處分後始得行之。 │ ││一、章程修訂之建議。 │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 │ ││三、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 。 │ ││董事會會議記錄應於會議結束│ ││後壹個月內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條 │第十條 ││本會得設執行委員會並置執行│本會設置執行長一人,並由董││長一人,並由董事長提名,經│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執行長│任之。執行長承董事長之命令││承董事長之命令,執行董事會│,執行董事會決議。負責本會││決議。負責本會日常事務之處│日常事務之處理。另視需要得││理。另視需要得置副執行長一│置副執行長一至二人及其他工││至二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作人員若干人,分組掌管業務││,分組掌管業務,其編制與職│,其編制與職掌由董事會另定││掌由董事會另定之。 │之。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本會置監事三至五人,其中一│本會置監察人三至五人,其中││人為常務監事。常務監事由監│一人為常務監察人。常務監察││事互選之,連選得連任。監事│人由監察人互選之,連選得連││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應改│任。監察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選三分之一以上。 │連任,應改選五分之一以上。│├─────────────┼─────────────┤│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監事之人選由現任監事過半數│監察人之人選由現任監察人過││同意後敦聘之。 │半數同意後敦聘之。 ││國立交通大學得推薦監事人選│國立交通大學得推薦監察人人││。 │選。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 │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一、查核本會之業務計畫及業│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 務報告。 │ 況。 ││二、調查本會業務及財務狀況│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 ,查核帳簿文件,並得請│ 產資料。 ││ 董事會提出報告。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三、查核本會之預算、決算。│ 助章程執行事務。 ││四、查核董事會之決議事項。│ ││五、監察法令規定關於本財團│ ││ 法人之權利與義務。 │ ││監事辦理前項各款事務時,得│ ││代表本會委託律師、會計師查│ ││核或調查之。 │ │├─────────────┼─────────────┤│第十五條 │刪除 ││本會之董事長、副董事長、常│ ││務董事、董事、常務監事、監│ ││事,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六條 │第十五條 ││本會設立基金為新台幣參仟萬│本會設立基金為新台幣參仟萬││元,分由殷之浩(貳仟零伍拾│元,分由殷之浩(貳仟零伍拾││萬元)、施振榮(貳佰萬元)│萬元)、施振榮(貳佰萬元)││、胡定華(壹佰萬元)、焦佑│、胡定華(壹佰萬元)、焦佑││鈞(壹佰萬元)、簡明仁(壹│鈞(壹佰萬元)、簡明仁(壹││佰萬元)、葉宏清(壹佰萬元│佰萬元)、葉宏清(壹佰萬元││)、陳榮祥(壹佰萬元)、張│)、陳榮祥(壹佰萬元)、張││國華(壹佰萬元)、邱再興(│國華(壹佰萬元)、邱再興(││壹佰萬元)、曹興誠(伍拾萬│壹佰萬元)、曹興誠(伍拾萬││元)等人捐助之。 │元)等人捐助之。 │├─────────────┼─────────────┤│第十七條 │第十六條 ││本會基金應予專戶儲存不得動│本會基金應予專戶儲存不得動││支,並限以孳息、其他財產及│支,並限以孳息、其他財產及││收入用於與本會創設目的有關│收入用於與本會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本會於核准登記│活動之支出。 ││成立後,資產增加部份,應得│ ││向法院辦理法人財產變更登記│ ││。 │ │├─────────────┼─────────────┤│第十八條 │刪除 ││本會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 ││之支出,不得低於基金每年孳│ ││息及本會經常性收入之百分八│ ││十。但持續性業務須予保留者│ ││,應於年度結束前向主管機關│ ││申請查明,並函請財政部同意│ ││者,不在此限。 │ │├─────────────┼─────────────┤│第十九條 │刪除 ││董事會應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 ││以前,專案覆核收支是否符合│ ││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三款有關│ ││財團法人免納所得稅之規定。│ │├─────────────┼─────────────┤│第二十條 │ ││本會財產之運用,經經濟部專│刪除 ││案核定者,得投資相關聯之事│ ││業。惟不得投資營利事業,但│ ││為維持本會之權利或發展公益│ ││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條 │第十七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由每年一月一│本會之會計年度由每年一月一││日開始,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開始,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日止。本會之人事、會計及財│止。本會應建立會計制度,提││務稽核制度,由執行長擬定制│報董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度,提報董事會通過並報經濟│查後實施。 ││部核備後實施。 │ │├─────────────┼─────────────┤│第二十二條 │第十八條 ││本會于每年年度開始前二個月│本會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檢同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內,將當年度預算書(含工作││畫書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於年│計畫書及經費預算)報請主管││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檢同年度決│機關備查。於年度結束後五個││算書及業務報告書,報請主管│月內檢同上年度決算書(含工││機關核備。 │作報告書及財務報表),報請││前項書件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報告││前,應先提經董事會審查同意│及財務報表於董事會通過後,││及監事之同意。 │並應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 │,連同監察報告書,一併送主││ │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三條 │第十九條 ││本會之董事及監事人均屬無給│本會之董事及監察人均屬無給││職,參加會議得支領車馬費。│職,參加會議得支領車馬費。││前項車馬費核發標準須呈報主│ ││管機關核備。 │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條 ││本會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本會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數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數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團體。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得視實際需要,由董事│本章程得視實際需要,由董事││三人以上之連署,按本章程第│三人以上之連署,按本章程第││九條規定修改之。 │九條規定修改之。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未訂事宜,概依民法及│本章程未訂事宜,概依財團法││主管機關之有關法令辦理。 │人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呈報主管機關核備並經│本章程呈報主管機關核備並經││法院登記後施行之,修改時亦│法院登記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同。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八十三年五│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八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月二十七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三年十│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月十八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七│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 │月四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十二│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月四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一零二年六│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一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月二十七日。 ││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一零八年五││ │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