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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法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23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輻射防護協會法定代理人 張似瑮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輻射防護協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一「修正條文」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所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輻射防護協會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二「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或不變更實質內容僅屬用語順序之調整者,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捐助章程、組織章程經董事會決議擬修正如附表一、二所示,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同意備查,為此請求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組織章程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於民國108年9月30日召開第10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決議擬修正捐助章程、組織章程分別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且已向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申請辦理等情,有聲請人第10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會議記錄、聲請人捐助章程修正草案總說明、聲請人組織章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8年10月8日會綜字第1080011717號函各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43頁、第53頁),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一「修正條文」所示第8條係增訂監察人之制度、第10條係修訂董事之人數、選任方式、任期及連任限制、第12條係增訂監察人之人數、選任方式及資格、任期及連任限制、第14條係修訂董事會決議之方式、第20條係增訂接受民間捐贈財產之處理方式;聲請人聲請變更組織章程如附表二「修正條文」所示第2條及第3條皆係增訂監察人之組織。經核皆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且聲請人所為上開部分變更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8條、第10條、第12條、第14條、第20條如附表一「修正條文」所示,變更組織章程第2條、第3條如附表二「修正條文」所示,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至聲請人聲請變更其餘捐助章程、組織章程部分,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一「修正條文」所示第1條、第16條、第17條、第21條及第4章章名皆僅有文字修訂或重申應適用之法律,第13條、第15條、第18條、第19條則僅修正條號,聲請人聲請變更組織章程如附表二「修正條文」第1條,亦僅修正引用捐助章程之條號,均無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等情,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份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19-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