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30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第一哩路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許宗賢代 理 人 林銘慧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第一哩路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會、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行修正,且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經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必要。
次按,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之職權範圍、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而有關財團法人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及財團目的事業之變更,均屬財團目的之變更,並無涉及財團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事項;而財團目的之變更,屬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其變更乃財團主管機關之許可事項,財團於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得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而非屬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聲請法院民事庭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事項。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於民國(下同)108 年8 月9 日第
5 屆第6 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捐助章程,爰依法聲請裁定准許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董事會議事錄暨簽到名冊、法人登記證書、教育部108 年11月1 日臺教社㈢字第1080151715號函、修正後之捐助章程、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等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第5條係修正董事之員額、增訂董事專長經驗資格與親等限制,並新增監察人員額及其資格限制、第8 條係修正董事會職權範圍、第9 條係修正董事會開會方式、第10條係修正董事會決議方法、第11條係新增監察人職務範圍、第12條係修正預算書提報、第13條係修正聲請人之財產管理方式,皆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部分變更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5 條、第8 條、第9 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及第13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部分,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其餘捐助章程部分,其中第1 條係變更基金會名稱、第2 條係變更設立宗旨及修正目的及業務範圍、第3 條僅為文字之修正、第4 條僅為主事務所地址之變更、第14條係許可事項變更之程序、第15條第1 項係撤銷、廢止、解散之程序、同條第2 項僅為條次之變更、第16條係捐助章程修訂日期、第17條係修正章程訂定之程序,核均非屬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揆之首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尚難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嘉惠附表: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第一條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審││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定名為「財團法人第一哩路基│及監督要點組織之,定名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財團法人蔚華教育基金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第二條 ││本會以推動世界公民、終身學│本會以推廣科技、人文教育為││習與社會永續為目的,依有關│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列業務: ││一、舉辦或贊助自然科學、新│一、贊助自然觀察、知識推廣││ 知推廣、公民法治、健康│ 、人文關廣、健康教育、││ 醫療、人文創新、美感實│ 藝術欣賞等活動。 ││ 踐等活動。 │二、舉辦各類自然科學、人文││二、推廣、輔導及扶持社會企│ 藝術、親子教育等推展活││ 業創新思維、活動及個案│ 動,再創生活、工作與身││ 。 │ 心靈的優質體驗。 ││三、獎勵特殊表現的在學學生│三、獎勵特殊表現的在學學生││ 或參與文化、科學與創意│ 或參與文化、科學與創意││ 類競賽成績優秀者。 │ 類競賽成績優秀者。 ││四、與本會宗旨相關之人才獎│四、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 助培育。 │ 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五、其他符合本會設立目的之│ ││ 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 │├─────────────┼─────────────┤│第三條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三仟萬│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三千萬││元整(包括現金三仟萬元及非│元整,由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現金資產零元),由蔚華科技│司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股份有限公司捐助。俟本會依│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 ││續接受捐贈。 │ │├─────────────┼─────────────┤│第四條 │第四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新竹市東區│本會會址設於新竹市○○街93││三民路9 號14樓之3 ,並得視│號13樓,並得視業務需要,經││業務需要,經教育部許可後,│教育部許可後,於國內、外設││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置分事務所。 │├─────────────┼─────────────┤│第五條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五至二十五│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至二十一││人組成,董事人數應為單數,│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其中一人為董事長,並得置副│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董事長。 │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為無給職。 ││,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 ││事會選聘之。 │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 ││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 ││專長或工作經驗。 │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 ││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 ││總人數三分之一。 │ ││本會得置監察人,其名額不得│ ││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監察人│ ││相互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 ││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 ││關係,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 ││在此限。 │ ││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 │ │├─────────────┼─────────────┤│第八條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及運用。 │ 。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四、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五、工作計畫之審核及推動。│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六、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 議 ││ 擬議。 │ ││九、合併之擬議。 │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 ││ 擬議或決議。 │ │├─────────────┼─────────────┤│第九條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本會。 │ ││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第九條 ││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請假、因故或依法無法指定代│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理人者,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一人代理之。 │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董事報經教育部之許可,自行││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召集之。 ││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 ││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 ││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 ││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 ││者,視為親自出席。 │ ││董事會應於我國境內舉行;其│ ││在境外舉行者,應經主管機關│ ││核准。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 ││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 ││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 ││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 ││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 ││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 ││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 ││部許可,自行召集之。 │ ││ │ │├─────────────┼─────────────┤│第十條 │第九條(續)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普│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通決議)。但下列重要事項之│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准許││同意並經教育部許可後行之(│後行之: ││特別決議) :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 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二、基金之動用。 │ 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要處分。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 。 │ 擬議。 ││五、董事及監察人之選任及解│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 任。 │ 聘。 ││六、其他經教育部指定之事項│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 。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教││。 │育部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前二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董事會議紀錄呈報教育部。 ││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教│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育部,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 │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 │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 │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 │如有第三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 │,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第十一條 │(無) ││本會如置監察人,其職權如下│ ││: │ ││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 ││ 況。 │ ││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 ││ 產資料。 │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 ││ 助章程執行事務。 │ │├─────────────┼─────────────┤│第十二條 │第十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應依教育部規定內容及期限,│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依教││辦理下列事項: │育部規定申報備查: ││一、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審│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 定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 支決算。 ││ 算,並至財團法人教育會│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 資訊網上傳備查。工作計│ 支預算。 ││ 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 ││ 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第十一條 ││ 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 告。 │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二、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審│之規定。 ││ 定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 ││ 務報表,並至財團法人教│ ││ 育基金會資訊網上傳備查│ ││ 。 │ │├─────────────┼─────────────┤│第十三條 │第十二條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所得捐贈為原則。經法院登記││務。 │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教││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育部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法人名義為之,並受教育部之│如下: ││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一、存放金融機構。 ││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構。 │三、購置自用之不動產。 ││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法如下: │ 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一、存放金融機構。 │ 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 增加財源之投資。 ││ 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 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用財產時,不含教育部所定最││ 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 ││ 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 業本票。 │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 ││ 動產。 │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 ││ 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 ││ 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 ││ 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 ││ 益憑證。 │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 ││ 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 ││ 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 ││ 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 。 │ ││六、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 ││ 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 ││ 資;其項目及額度,由主│ ││ 管機關定之。 │ │├─────────────┼─────────────┤│第十四條 │第十三條 ││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均須經董事會通過,應於變更│,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內,函報教│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育部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十五│報教育部許可,並向法院辦理││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變更登記。 ││,於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 ││十五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 ││送教育部及本會主事務所所在│ ││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 ││ │ │├─────────────┼─────────────┤│第十五條 │第十四條 ││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解散、經教育部撤銷、廢止許│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營利團體,應歸屬主事務所所││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 │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 ││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 ││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 ││自治團體。 │ │├─────────────┼─────────────┤│第十六條 │第十五條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本章程訂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月三十日,第二次修正於民│三十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一││國一○二年七月一日,第三次│○二年七月一日,如有未盡事││修正於民國一○八年八月九日│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 ││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 ││理。 │ │├─────────────┼─────────────┤│第十七條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教育│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部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記後施行。 ││施行;修正亦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