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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5號聲 請 人 郭志成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損害賠償事件(106年度簡上字第10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立法理由謂:「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並參考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又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爰於第1項前段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例如:提供娛樂之用,或上網供不特定人點閱收聽),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授權訂定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則依上開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時,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審酌有無法律上之利益後,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並非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法院無需審酌即應照准。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06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之上訴人,業經本院查明無訛,堪認聲請人係屬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然聲請人並未敘明聲請交付何一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亦未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與上開規定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莊仁杰法 官 林宗穎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裁判日期:2019-04-08